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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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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刘某甲、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3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3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徐明章,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5年5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徐明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今,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徐某与高某某、王某乙、武某某、贾某某、李某甲、谢某、吕某某、李某乙、范某某、付某某(以上十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各自分工在网上组织以网友见面的方式将网友骗出,后由徐某、高某某、谢某、吕某某、范某某、付某某等充当酒托女,以假冒身份与男网友见面,并将男网友带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宋寨南街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利森酒吧内进行消费。被告人王某甲系酒吧老板,服务员王某乙、武某某负责调酒、上酒,收取客人消费,保安刘某甲、李某甲负责酒托女徐某、高某某的人身安全,保安贾某某负责酒托女付某某的人身安全,保安李某乙负责酒托女吕某某的人身安全,并防止受害人报警的方式,多人相互配合,自2014年12月以来,利用相同的手段诈骗被害人孙某某、刘某、丁某某、侯某某、王某丙、罗某某、刘某乙、尹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王某丁、宗某某共计人民币12610元。其中,徐某共计诈骗人民币7630元;高某某骗取罗某某人民币580元;范某某、谢某骗取王某丙人民币400元;吕某某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390元;付某某骗取王某丁人民币61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QQ聊天信息、通话记录、赃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徐某予以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徐某与高某某、王某乙、武某某、贾某某、李某甲、谢某、吕某某、李某乙、范某某、付某某(以上十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网络交友的方式欺骗男性被害人到王某甲经营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宋寨南街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的利森酒吧内高价消费自行勾兑的低廉红酒及套餐,先后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480元、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680元、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1210元、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400元、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580元、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440元、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1220元、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600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390元、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610元。其中,徐某共计诈骗人民币7630元;高某某骗取罗某某人民币580元;范某某、谢某骗取王某丙人民币400元;吕某某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390元;付某某骗取王某丁人民币610元。共计人民币12610元。

被告人王某甲系酒吧老板;服务员王某乙、武某某负责调酒、上酒,收取客人消费;刘某甲系该酒吧酒托负责人,负责管理酒托女徐某、高某某,并负责高某某的人身安全;保安李某甲负责徐某的人身安全;保安贾某某负责酒托女付某某的人身安全;保安李某乙负责酒托女吕某某的人身安全。

案发后,民警依法扣押赃款人民币35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30日,其通过陌陌认识了一名自称“芸萱”(指徐某)的女子,次日17时30分许,其与徐某联系并相约见面。在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与宋寨南街附近见面后,徐某称外面太冷了,让找个地方坐坐,其同意后,徐某就直接走进利森酒吧。在该酒吧内徐某点了两杯酒和一些小吃,其共消费了1480元。被害人刘某、丁某某、侯某某、王某丙、罗某某、刘某乙、尹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王某丁对受骗方式、受骗地点等情况的陈述均与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相一致,并证实了各自的受骗数额。

2.王某乙证实,2014年12月20日,其到朋友王某甲经营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宋寨南街交叉口的利森酒吧上班,在店里做服务员,主要负责接待酒托女带来男客人,帮男客人端酒,收取男客人消费的费用。刘某甲是店里的保安,负责替酒托女望风,店里有七八个酒托女,其和武某某负责上酒。其酒吧提供的酒水实际上是很廉价的,都是劣质红酒兑的饮料调制的。武某某证实的情况与王某乙的证言相一致。

3.高某某证实,2015年1月3日,其来到利森酒吧找到了朋友刘某甲,刘某甲带其找到老板王某甲去应聘推销酒水。酒托就是键盘手冒充女人在网上以谈朋友、约会的名义和网上的一些男人聊天,通过聊天把对方的手机号码骗到之后,就将手机号通过QQ发给酒托女,酒托女再用手机号以对方网友的身份将这些网友骗到利森酒吧进行高额消费,再收取客人消费的提成。后其于2015年1月5日先后带罗某某、宗某某来酒吧消费,罗某某消费了580元,宗某某还未来得及买单,民警就将其抓获了。宗某某证实了被高某某约至酒吧消费的情况。

4.谢某证实,2014年12月份,其和范某某在网上找到一份酒托女的工作,于2014年12月31日一起来到河南郑州。其与范某某被接到利森酒吧,被告知键盘手会通过QQ给其发号,其就按照键盘手和对方聊天时编的身份和对方聊天,再带着客人来店内消费即可。其于2015年1月2日19时许,其与范某某骗了一名叫王某丙的男子消费了400元。范某某证实的情况与谢某证言相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