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5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焱(曾用名:王小刚、王志远),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7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进,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汪曙光,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焱及其辩护人张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底,被告人王焱在郑州市金水路与英协路某室内,以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河南办事处负责人的名义,招募员工,以投资理财的名义开展融资业务。经审计,截止2014年1月20日,王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存款人数34人,吸收存款741.07万元,已返利息、本金225.36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515.11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股权投资理财协议书、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底,被告人王焱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与英协路交叉口的某室内,以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亿泓公司)河南办事处负责人的名义,招募员工,以投资理财、给付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股权投资理财协议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开展融资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1月20日经河南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王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集资参与人34人,吸收存款金额为741.07万元,已返利息、本金225.36万元,未兑付金额为515.11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7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集资参与人马某甲证实,2011年7月6日,乔某向其介绍天津亿泓公司是太子党的公司,有后台、有背景,国家发的有证件,她已经投资购买了天津亿泓公司股权,让其也投资,并带其到金水路与英协路交叉口的某室找天津亿泓公司河南办事处负责人王焱办理投资手续,王焱带其将17.48万元存到了天津亿泓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甲的账户上,与天津亿泓公司签订《股权投资理财协议》,期限6个月,月息8分。天津亿泓公司总计返款6.08万元。乔某给了其四个点的返利7600元。实际损失10.12万元。其朋友楚某某、赖某知道其投资的事,她们也和其一起到天津亿泓公司投资。因介绍他人投资,王焱给了其五个点好处,其全部给她们了。集资参与人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耿某某、管某某、李某、刘某某、禄某某均证实,在乔某的宣传动员下,在天津亿泓公司河南办事处负责人王焱处投资购买了天津亿泓基金,签订了股权投资理财协议的事实。 集资参与人孙某某、楚某某、赖某均证实,其听朋友马某甲介绍天津亿泓公司的实力雄厚,投资安全,收益率较高,投资利润高、可靠,后和马某甲一起找到王焱购买了天津亿泓公司基金的事实。 集资参与人时某某、李某甲证实,经天津亿泓公司河南办事处负责人王焱向其宣传购买天津亿泓的基金投资风险小、收益高,后从王焱处购买了天津亿泓公司基金的事实。 集资参与人徐某、苏某某、夏某某、张某丙、陈某某、范某某、孔某某、李某乙、李甲、李某丙、刘某等证实,经他人介绍投资天津亿泓公司的基金利息高、风险低,后找到天津亿泓公司河南办事处的负责人王焱向其投资购买了天津亿泓公司基金的事实。 2.股权投资理财协议书、收据、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王焱以投资理财、给付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事实。 3.经河南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王焱吸收存款金额为741.07万元,已返息、还本金金额为225.36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515.71万元。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王焱人民币7900元。 5.户籍证明证实王焱是成年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焱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7.被告人王焱供述,2010年,天津亿泓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任某某向其介绍私募基金的行情和投资的具体情况,其认为向他们公司投资有钱可赚,就先后投资100余万元,到期后本息都返还了。后来任某某安排其和一些客户去天津亿泓总公司考察,其便和总公司的一些负责人认识了。2011年的3、4月份,天津亿泓总公司的董事长孙某想让其负责公司在贵州的项目,其提出想到郑州给总公司发展客户投资,公司的财务总监张某丁就同意让其到郑州先干着。2011年6月份其将郑州市金水路和英协路交叉口的某室作为亿泓总公司在郑州的办事处,没有正规注册,办事处主要是通过其和客户经理向社会上有投资意向的客户宣传一些总公司的项目和私募的前景、投资的红利。天津亿泓公司投资的期限、利息有三种,3个月的月息是6分;6个月的月息是8分;12个月的月息是1角。客户把资金打到其的个人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卡上,其再把客户的资金转到亿泓总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甲个人的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卡上,并把客户的相关信息给亿泓总公司传去,总公司把客户的投资合同和亿泓公司出具的收据寄到其办事处,其再通知客户来取。给客户还本付息是由亿泓总公司按照客户资料上的预留的账号,直接给客户按月按期支付。亿泓总公司按照其办事处介绍客户合同金额的10%给其提成,其留亿泓公司2个点提成,其余大部分支付给客户介绍人乔某等人,返点是按照他们介绍客户的投资金额的百分点提成的。2011年底,总公司出事,王某甲被抓走了,也没有再给客户还本付息了,其在2012年的春节前将办事处关闭。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