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曹静杰,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曹静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的某酒店,以3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一包冰毒,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包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5.46克。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上缴毒品单据、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之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王某是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的某酒店内,以36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举报人李某某一包冰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该包冰毒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为5.46克。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李某某证实,2014年12月26日,其来郑州旅游期间认识了一个网名叫“Monk”的女孩,那名女孩问其吸不吸冰毒,并说她可以帮其弄到冰毒,其认为吸毒是违法行为,就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这一情况,民警就安排其与那名女孩联系,那名女孩给了其一个微信号“wangzhe0577”,微信名叫“男人”,让其与那名男子联系,后其就按照民警的安排与那名男子联系购买3600元的冰毒,并把那名男子约到郑州市金水区的某宾馆交易时被民警抓获。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冰毒1包及毒资3600元。另有毒品、毒资照片在卷佐证。

3.经鉴定,涉案毒品重5.46克,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有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在案证实。

4.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对其贩卖毒品的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卷佐证。

5.户籍证明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被抓获的事实。

7.被告人王某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5.46克,依法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

在对被告人王某量刑时,考虑到以下情节:1.本案犯罪行为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也被查获,没有继续流入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2.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对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在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邱    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湾湾(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