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何庭汉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7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庭汉,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2009年6月22日因嫖娼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7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庭汉,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2009年6月22日因嫖娼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庭汉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许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庭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何庭汉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北环路交叉口的郑州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盈家水岸小区物业经理期间,私自收取该小区物业费、电费、补交房款共计105954.25元归个人使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审计报告、工资表、借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庭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庭汉辩解称其行为应构成挪用资金罪;对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有异议,在案发前其还归还给王某5900元,此数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其具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何庭汉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北环路交叉口的郑州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盈家水岸小区物业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使用虚假的收据,向郑州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隐瞒其收取的费用,多次将收取该小区的物业费、电费、补交房款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3274.25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何庭汉退还公司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单位委托人王某证实,其所在的河南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开始为盈家水岸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7年8月份,其公司聘请何庭汉到小区做水电工,后因表现不错,从2009年1月1日起何庭汉负责盈家水岸小区物业管理的全面工作。后来,有人反映何庭汉私自侵吞公司财产,其公司便开始和每一户业主核对交费情况,并与何庭汉进行对账,发现何庭汉多次收取小区业主物业费、业主水电费、补房款、施工进场费等费用没有上交公司,公司多次向何庭汉追讨侵占公司的钱,何庭汉先后退还了部分钱款共计人民币107000元。

2.证人樊某证言证实,其系河南环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财务室工作人员,其公司老板叫袁某某。2012年6月份以前,电费都是交给郑州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何庭汉,每月都是按时交电费,以现金方式交的,何庭汉收到钱后会出具收据,盖有郑州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章。且提供1号楼袁某某交纳电费明细表一份、收据在卷为证。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从郑州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起担任公司财务经理,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公司对盈家水岸小区的收费是这样规定的:公司派有专门的收费员,公司财务部门放一本空白收据在收费员那里,收据上面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联,一联收据联,一联入帐联,收费员收费时给业主开据收据,每周将收的钱和收据入帐联一起交回公司财务,收据用完后将存根交回公司财务,再领一本新的空白收据。公司与1号楼业主袁某某(即河南环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帐时,袁某某提供了向物业交费的收据复印件,共计交费103790.25元,后公司财务发现小区收费员只交来23439元,余下的80351.25元未交回公司,何庭汉予以认可。

4.河南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鹏审字(2014)第4011号关于何庭汉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补充说明证实,何庭汉收取业主未上缴公司的款项200274.25元,有何庭汉签字确认的明细、部分业主证明材料、同洲物业提供的收据等支持;何庭汉累计从公司借支12680元,未归还。有何庭汉笔录和同洲物业提供的借条支持;何庭汉累计归还同洲物业157000元,有何庭汉笔录和同洲物业提供的资料确认。何庭汉欠同洲物业212954.25元,累计归还157000元(其中:2012年2月16日37000元、2012年3月5日20000元、2012年12月20日50000元、2014年4月9日50000元),仍欠55954.25元。截止立案之日(2013年11月7日),何庭汉欠同洲物业款项105954.25元。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郑州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服务。

6.郑州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洲字2008年第9号文件证实,任命何庭汉为盈家水岸小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自2009年1月1日起,负责盈家水岸小区物业管理的全面工作。

7.郑州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郑州同洲物业公司盈家水岸员工工资表证实,何庭汉于2007年8月至2011年12月在该公司工作。

8.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15日,民警经群众举报在郑州市花园路三全路附近将何庭汉抓获。

9.户籍证明对被告人何庭汉的身份情况予以证实。

10.被告人何庭汉的供述证实,2007年5月份,其到郑州同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盈家水岸小区维修主管,2008年底担任盈家水岸小区物业主管,主管小区物业的全面工作。其公司有一名收费员专门负责收费工作。财务部门给收费员一本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空白收据,收据是一式一联,一联收据给业主,一联收据交回公司财务部门,一本收据用完后将收据存根交回公司财务,再从财务处领一本新的空白收据。收费员不在小区时,物业有其他人员也可代收费。凡是收费员收的钱,用的都是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这部分钱都交回公司财务了。但由其所收的钱有一部分用的是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还有一部分是其自己买的收据,上面盖的是盈家水岸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专用章,其收的钱有一部分交回公司了,有一部分没有交回公司,其未交回公司的都是其本人开的收据。经过其与公司进行对账,其在担任盈家水岸小区物业主管期间,从2010年4月起至2012年1月,其收取业主交来的钱共计212954.25元均未交回公司,其中含有其向公司的借款12680元。2012年2月16日、3月5日、12月20日共还给公司107000元。2014年4月9日其还归还公司50000元。其将收取的钱都用在日常支出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庭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庭汉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