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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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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堂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秀堂,男,1972年10月16日,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秀堂,男,1972年10月16日,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徐江灿、范梦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秀堂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秀堂及其辩护人徐江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王秀堂在担任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后勤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耿某某投标该校教学设备采购项目过程中,接受其请托,为其中标提供帮助,事后非法收受耿某某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王秀堂将涉案10万元退回耿某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账户交易明细、个人取款凭证、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秀堂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受贿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秀堂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王秀堂在纪委谈话期间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秀堂系郑州幼儿师范学校后勤科科长。2011年11月份,该校就教学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王秀堂系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委,河南诚昊图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昊公司)参与了该次招标,在招、投标过程中,王秀堂接受诚昊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中标提供帮助。事后王秀堂收受耿某某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王秀堂将10万元退给耿某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举证、质证,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耿某某(原诚昊公司法人代表)证实,2011年10月,其妻弟李某甲告诉其郑州幼儿师范学校要采购家具,并帮其联系上评标的一个评委即该校后勤科科长王秀堂,其到王秀堂办公室咨询了相关情况并希望得到帮助。王秀堂告诉其招标的注意事项并透露单价不要超过2000元。其购买完标书后按照要求制作了标书,在开标前,其多次给王秀堂打电话询问投标情况,并提出让王秀堂帮忙找其他评委活动。2011年11月24日开标时,其妻子李某乙作为诚昊公司的授权代表进入招投标现场,后来评委让李某乙退出评标现场,当时该评委找到王秀堂询问,其看到王秀堂解释了几句。当天诚昊公司中标了总价2268000元人民币的项目。过了几天,王秀堂给其打电话称开标时有评委说诚昊公司标书不规范,没有按照要求制作标书,投的标应该按废标处理,他给评委解释后评委就不再追究。因为王秀堂在投标前后提供了帮助,使其顺利中标。为了表示感谢,2012年元旦前后的一天上午,其到王秀堂的办公室将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手提袋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后离开。2014年11月2日9时许,王秀堂给其打电话约好见面,后在其汽车的右后位置,王秀堂递给其一个红色手提袋说将10万元钱退给其。钱其后来用于看病和生意使用。

2.证人谢某的证言,2014年11月2日上午,王秀堂让其陪他去郑州航空经济管理学院家属院办事,在金水区花园路与纬四路口的工商银行,王秀堂去银行取了一些钱,大概9点多,在郑州航空经济管理学院东门,王秀堂用其手机与一个人(即耿某某)联系,后王秀堂拿着取的钱下车和耿某某见面,其在车上等。侦查机关调取的取款凭证、通话清单证实,2014年11月2日9时29分,账户名为王秀堂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取款80000元;当日9时50分许,电话号码为13XXXXXXXXX(使用者为谢曾用)的机主与电话号码为13XXXXXXXXX(实际使用者为耿某某)的机主联系,与证人谢曾用的证言能相互印证。

3.河南诚昊图书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书、评标报告及中标通知书证实了河南诚昊图书设备有限公司参与郑州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并中标的事实。

4.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章程、税务登记表证实河南诚昊图书设备有限公司从事图书设备、图书馆家具、教学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耿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聘任干部审批表证实郑州幼儿师范学校系事业法人,王秀堂案发时任该校后勤科科长。

6.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4日,侦查机关配合郑州市纪委办理李某甲涉嫌犯罪过程中,市纪委办案人员找到涉案人员耿某某协助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耿某某交代了其在投标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帮助其中标的郑州幼儿师范学校后勤科科长王秀堂1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市纪委办案人员随后传王秀堂到市纪委进行谈话,在谈话过程中,王秀堂交代了收受耿某某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2014年11月28日,对王秀堂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立案。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秀堂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被告人王秀堂的供述,2011年11月初,因采购教学、后勤设备,学校通过招标公司发布了招标公告。其负责管理此次招标中的后勤设备的一部分。在招标时,学校同事李某甲给其打招呼让照顾他姐夫耿某某的公司并介绍其与耿某某认识。耿某某到学校找其了解标段的情况,其将招标的程序,对产品的样品、技术、售后、优惠措施等做了介绍,并提出单价不要超过2000元。11月底进行了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其作为评委给耿某某的诚昊公司打了高分,后该公司中标了第12标段。2012年1月上旬的一天,耿某某到其办公室将一个手提袋放在办公桌上,说是他的一点心意后离开。其打开手提袋发现里面是10万元人民币,下班后其将钱放在家中主卧衣柜里。2014年11月2日,其和耿某某约好在郑州东区航院家属院见面,8点左右,其从家里取出2万元现金,又到金水区花园路与纬四路交叉口工商银行取了8万元,由其朋友谢某开车来到龙子湖东路郑州航院东门,其用谢某的手机给耿某某打电话,后在耿某某的车上,其将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红色手提袋放在耿某某车后座上,说钱算是其借的现在归还。退钱是因为前几天学校的财务科负责人李某甲被郑州市纪委双规,其担心市纪委会查出耿某某给其送钱的事,所以把钱退给了耿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秀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秀堂犯受贿罪罪名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