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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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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东风,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

(2015)济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东风,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助理检察员翟伟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15时许,麻某某(另案处理)给被告人李东风打电话要其代购毒品,后麻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700元打到李东风女朋友马某某银行卡上,李东风将其中200元钱给了马某某。李东风联系好毒品后,在济源市愚公路的“春天时尚”酒店大厅从曹某某(已被强制隔离戒毒)处购买1450元的毒品。2015年1月13日9时许,李东风将从曹某某处购买的毒品隐藏于装手机的硬盒里,利用从济源到西安的客车准备将毒品运输到西安给麻某某,被济源市公安局民警发现并抓获,当场从手机硬盒内缴获毒品8.6克,从李东风身上搜出毒品0.5克,李东风承认该0.5克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经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该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经济源市禁毒支队检测,李东风的尿样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案发后,涉案毒品已被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麻某某、马某某、向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通话详单,扣押决定书,照片,称重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上缴毒品单据,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风为他人代购毒品,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给麻某某的8.6克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东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李东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对李东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的缓刑;

二、被告人李东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加之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500元。(已缴纳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人民陪审员  赵文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