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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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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培鑫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某某,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2015)济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某某,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8日23时20分许,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原某某,酒后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济源市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路段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被害人赵某驾驶豫UF0383号牌轿车沿文化路由南向西左转弯进入黄河大道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原某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赵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抓获证明,案发破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二轮摩托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