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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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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杰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20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小黑,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

(2015)济刑初字第20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小黑,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王秀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5日晚8时许,卢某乙(寨)以被告人张某某(本村卢某丁的大女儿女婿)给其打威胁电话为由,和其儿子卢某某、卢某丙等人到济源市思礼镇思礼村卢某丁家街门口,并拍打街门让卢某丁开门,卢某丁及其家人不开门,双方发生吵骂,继而互相扔砖瓦块,卢某丁从其家平房上扔砖块将卢某丙的头部砸伤。之后双方继续吵骂,并在卢某丙家门前的大街上,双方发生厮打。期间卢某丁和小女儿卢某甲先后给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称卢某乙家人闹事。被告人张某某遂联系张某某、史某某、马某到卢某丁家帮忙,张某某四人赶到卢某丙家门前的大街上时,见双方正在厮打,张某某遂拿一木棍朝卢某某身上乱打,卢某某随即跑离现场,张某某在后面追赶,卢某某在跑离现场十几米远的地方摔倒,张某某赶到后继续用木棍朝卢某某身上乱打,致使卢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2014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案发后,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委托亲属白龙与卢某某、卢某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卢某某、卢某乙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人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张某某、史某某、马某等人的证言,卢某某、卢某乙等人的伤情照片,济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汇款收据,赔偿款收到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相互间的矛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卢某乙、卢某某等人在与卢某丁发生矛盾后,到卢某丁家门口并拍打卢某丁家的街门,对引发犯罪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向卢某某、卢某乙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获得卢某某、卢某乙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连欢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