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助理检察员李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组织程某、李某、王某、王某甲、王某乙、白某某等人在济源市北海办事处下街居委会袁高伟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300元;同年12月28日、29日,袁某某再次组织程某、李某、王某、王某甲、王某乙、白某某等人在济源市北海办事处下街居委会张小芹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分别为2800元、5300元。袁某某共计抽头渔利104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袁某某罚没10400元。其他参赌人员程某、李某、王某、王某甲、王某乙、白某某等人分别已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李某、史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罚没票据,案发破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