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某某,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晁某某以开车借钱为由,将任某某驾驶的一辆“众泰”牌轿车开走,后晁某某通过邢某某联系上杨某某,谎称该车是其父亲所有,以8000元的价格抵押在杨某某处。任某某发现后,多次向晁某某索要车辆,晁某某均未能归还,并对任某某说因其欠杨某某7500元,车辆被杨某某扣留,之后晁某某失去联系。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45660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车辆,价值456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晁某某辩称,其开车以及抵押车是与任某某商量好的,当时说其把车抵押,让任某某找其父亲要钱赎回,但其父亲没有给任某某钱,没能赎回车;其认为其没有诈骗任某某的车辆,其诈骗杨某某7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晁某某以开车借钱为由,将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豫UE1011号牌“众泰”牌轿车开走。后晁某某通过邢某某联系上被害人杨某某,以向杨某某借款7500元为由,将该车质押给杨某某,并将借款用于个人消费。任某某发现后,多次向晁某某索要车辆,晁某某均未能归还,随后失去联系。经鉴定,涉案的“众泰”牌轿车价值45660元。 另查明,案发后,济源市公安局从杨某某处扣押了豫UE1011号牌“众泰”牌轿车。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9月19日下午16时许,其和朋友任某某在一起,任某某开了一辆银灰色汽车。两人到其村村口时,其对任某某说开他的车到西逯寨村其姨家取点钱,让他在西逯寨村口等。其开车先到沁阳赵寨找“老三”要账,没找到人。回来的路上,其给任某某打电话,让他到其家找其父亲,说其因为欠别人的钱,开他的车被人扣了,让其父亲准备点钱还别人,把他的车赎回,任某某同意了。晚上20时许,其把车停到沁阳紫陵的“大海KTV”停车场,然后给邢某某打电话,21时许两人在“大海KTV”见面。其和邢某某在他的车上聊天中间,任某某一直给其打电话,说其父亲不管,没有钱给其赎车,其让任某某打电话报案。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打电话,让其好好和其父亲说说,并把车还给任某某,其当时答应了。其又让邢某某帮忙给其父亲说,但其父亲仍不同意。于是其和邢某某商量,让邢某某帮忙把其开任某某的车子抵押出去,并说任某某同意。当时其还给任某某打电话,说其和邢某某在一起,任某某问其是否把车抵押了,其说没有。后来邢某某给杨某某打电话,说他朋友有辆“众泰”牌汽车想抵押在他那里借8000元。杨某某说身上没有那么多钱,让其和邢某某到五龙口镇马村找他朋友拿张银行卡,然后到市区找他。邢某某开车和其到马村拿到银行卡后,把其送到“大海KTV”,其开车带着银行卡到槐仙对面的农村商业银行找杨某某,杨某某取了7500元给其,因为借钱算利息,所以其给杨某某打了张8000元的欠条。因为担保人是邢某某,邢某某和杨某某关系不错,所以杨某某什么都没问,也没问车是谁的。其还了邢某某800元,剩下的钱都吃喝玩乐了。 其把车抵押给杨某某后,对任某某说了,任某某说这事和其没有关系,不让其管。2014年10月3日中午,任某某和他家人到其家要车,当时杨某某也去了,但没有商量好,其觉得在家里呆着任某某一直找其要车,其还不了,就到江苏打工了。 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和晁某某是普通朋友关系,2014年9月19日下午17时许,晁某某打电话让其到商业城接他,两人见面后,晁某某说他向他姨借钱了,让其开车和他一起到西逯寨村他姨家里取钱。二人开其的豫UE1011号牌“众泰5008”小型越野车到西逯寨村后,晁某某说不好意思和其一起去借钱,让其下车等两分钟。其在村里等了两个多小时没等到晁某某,到村里也没有找到,就给他打电话,晁某某说他因为赌博欠别人钱,现在人和车都被沁阳的人扣了,让其帮忙到他家找他父亲说一下,让他父亲拿10000元赎他。其和晁某某父亲说后,他父亲不管,其就报了警。第二天下午,晁某某给其发短信,说车在杨某某手里,让其找他父亲,让他父亲找村长“五忠”向杨某某要车,并把杨某某的电话给其。其以为晁某某让其到杨某某处开车,就回短信说不用了。之后其给杨某某打电话,杨某某说晁某某经人介绍,以车抵押向他借了8000元。10月3日下午,其和妻子到晁某某家里,杨某某也去了,晁某某对杨某某说借条上没有牵涉到车,让杨某某先把车还给其,钱以后慢慢还,杨某某不同意,晁某某拿刀吓唬杨某某,把杨某某吓跑了,之后其又去找杨某某,杨某某还是不愿意还车。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19日晚上22时许,晁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是其朋友邢某某的朋友,邢某某介绍他向其借钱,他想用一辆车抵押借几千元,并说邢某某在他旁边。之后邢某某接听电话,说晁某某临时想用钱,但他父亲的钱取不出来,想先把他父亲的车押给其,等过几天钱取出来,还钱后把车开走。其听邢某某说后,答应帮忙,也是当时才认识的晁某某。因当时手里没钱,就让邢某某和晁某某到马村找其朋友贾某某拿其的银行卡。后其在银行取了6000元,加上身上的2000元,共给晁某某8000元,晁某某给其打了欠条,并把他开的一辆灰色“众泰5008”小型越野车押给其,说最多四五天还钱。 9月20日晚上19时许,任某某给其打电话,问是不是有人往其处押了一辆“众泰”牌越野车,其说是,任某某说他朋友晁某某以开他的车去借钱的名义把车骗走了,后来晁某某给他发短信说车在其处。其把抵押车的情况向任某某说明,之后两人见了几次面,商量如何找到晁某某,也报案了。国庆节期间,晁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想让他们村长“五忠”担保,让他父亲打张欠条,先还其一部分钱,剩下的慢慢还,车先还给任某某,其同意了。后其到晁某某家商量车的事,因晁某某说联系不上“五忠”,其不信任晁某某,不同意任某某把车开走。后任某某给派出所打电话让调解,等的过程中,晁某某突然拿了一把匕首跑出来,拽着其衣领威胁其,其假装答应还车后被晁某某放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