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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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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弯弯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

(2015)济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5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助理检察员翟伟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至同年10月23日期间,张某某在济源市克井镇西许村、思礼镇九里沟、承留镇南山等地聚集多人推牌九进行赌博,每天下午六七点开始,晚上八九点结束,参赌人员约20余人,共抽头渔利20余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3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上缴非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周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案发破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某退出部分非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人民陪审员  赵文宣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