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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小叶,女,1949年12月7日出生。 辩护人周合新、吕建涛(实习律师),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小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

(2015)济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小叶,女,1949年12月7日出生。

辩护人周合新、吕建涛(实习律师),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小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小叶及其辩护人周合新、吕建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1月份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韩小叶以1.5分至5分不等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其中,到公安局进行报案登记的群众有53名,登记金额2699万元,韩小叶吸收资金通过现金以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济源市和平矿业侯某某(刑拘在逃)使用,侯某某由于经营以及其他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资金流失,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2222.2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小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小叶辩称储户都是朋友和熟人,其没有主动对外宣传,也没有从中得好处,储户大部分是其打电话联系的,还有一部分主动找到其,因为其原来在担保公司干过,他们到担保公司咨询,其给的利息比担保公司高,所以将款放在其处,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认为,韩小叶通过电话向特定对象借款,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也没有扰乱金融秩序,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韩小叶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如果认定韩小叶犯罪,属于投案自首;起诉书指控的涉案金额没有经过韩小叶核实,需要进一步核实,并扣除其亲友的款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小叶原任济源市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退休后在济源市信隆投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信隆公司)工作。自2011年至2013年12月份,韩小叶为了给侯某某(另案处理)筹集资金,利用群众到信隆公司了解存款情况的机会,宣称将款放在其处能得到更高的利息,另外还向其亲友并通过亲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口头宣传,以1.5分至3分不等的月息,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借款”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因侯某某资金链断裂,存款本息无法支付。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的群众有53名,存款金额2645万元,收回利息476.754万元,造成损失2168.246万元。

另查明,济源市公安局于2014年4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被告人韩小叶非法集资后,通过电话联系,韩小叶于同年4月21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5月14日立案侦查,6月9日将韩小叶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韩小叶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儿子和侯某某住在一栋楼上,知道侯某某有一个铁矿和一个洗矿厂。2011年底侯某某让帮他筹集一些资金,当时其在投资担保公司工作,一些亲戚朋友手里有些闲散资金想借出去得利息,其就把家里的钱加上从亲戚朋友处借的钱借给了侯某某。2011年底利息一般是月息2分,2012年、2013年大部分为月息2.5到3分,中间有一些短期利息比较高,月息5分。其大部分都没有从中挣取利差,只挣了女儿和儿子一分利差。还有两三户前期放钱的人是月息一分五,侯某某给2分的话,其和郭某某从中挣五厘利差。其主要是给侯某某帮忙借钱,以及让放钱的朋友们得点利息,并不是为了从中获取利差。

经其统计,吸收存款涉及81户共计3534万元,该数额其和侯某某一起对过账,双方都认可。侯某某知道资金来源,说借款都用于和平矿业了,给其出具有借款手续。因为其从济源市信用社领导岗位上退下来,认识的人比较多,所以侯某某才让其帮忙借钱。放钱的都是其亲戚朋友,有认识多年的朋友、原来的同事和邻居、亲戚、熟人的雇佣人员等。其没有通过发手机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向外宣传让人往其处放钱,很多大额储户都是其在担保公司工作的时候,他们去担保公司放钱,见到其想得点高利息才往其处放钱的。2011年以来其支付约1500万元利息。2013年8月份之后侯某某和其没有再对过账也没有结过账。8月份之后其又借了一部分款,侯某某用了一部分,也给其转了一部分用于还本,其余资金基本上都用于还本付息了。侯某某承诺给其5厘的好处费,但是从2013年8月份以后基本上没有再给其付利息,其利息垫付到2013年12月份,贴了不少钱。

“给侯某某借款花名”是其2013年底统计的,侯某某写的日期是2013年8月15日。出借户和侯某某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其和十几个出借户代表以及侯某某一起签订的,侯某某没有按照合同执行。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原某某的陈述,证实韩小叶在信隆投资担保公司帮忙,其往信隆投资担保公司存款时与韩小叶认识,为了挣高利息,信隆公司停业后其从2013年1月开始将510万元存在韩小叶处,月息3分,共得到利息97.55万元。2013年以前韩小叶说款项用于房地产,2013年以后韩小叶说用在侯某某处,其不认识侯某某,和韩小叶非亲非故。

2、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4月份其去济源市信隆投资担保公司放钱,月息1.5分。韩小叶当时在信隆公司当顾问,让其把钱放在她那里,月息2分。其以为通过韩小叶放在信隆公司是2分,就存了60万元。到2013年9月份韩小叶付不上利息后,其才知道韩小叶把钱投到侯某某的矿上了。据了解,侯某某给韩小叶的利息是月息5分。其和韩小叶通过别人介绍认识,没有亲戚关系。

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证实韩小叶让其往她那里放钱,月息2.5分,保证可靠。从2013年2月份到2013年12月份,其在韩小叶处放款210万元,至今还欠其185万元。2013年10月份韩小叶不再按时支付利息,说把钱给侯某某用了。其和韩小叶不是亲戚朋友关系。

4、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韩小叶的侄女王青云是同事,经王青云介绍认识了韩小叶,其与韩小叶无任何关系。2013年12月份,韩小叶向其借了20万元,月息2分。

5、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韩小叶的婆家与其娘家同村,其与韩小叶不是亲戚朋友关系,韩小叶向其借了20万元未还。

6、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和韩小叶的女儿是同学,曾与韩小叶是邻居,不是亲友关系。2013年4月7日韩小叶打电话问其有没有闲钱,给二分利息。其交给韩小叶10万元,付了9个月利息,2014年元月份不再支付。

7、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其家与韩小叶家很熟,关系也不错。2012年8月30日,韩小叶向其家借30万元,2分利息;2013年1月28日其又借给韩小叶20万元。2013年11月,韩小叶找到其说急用钱,其将一个亲戚的50万元借给了韩小叶,韩小叶没有归还。

8、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和韩小叶通过其姐姐认识,不是亲友关系。2013年3月或4月的时候,韩小叶说用钱的时候给她转了10万元,利息二分,2013年12月份不再支付利息。

9、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韩小叶认识多年,不是亲戚。2011年9月或10月份,韩小叶给其打电话说用钱,其给韩小叶转账10万元,月息二分,支付到2013年12月份。

10、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妻子王迎春与韩小叶是亲戚。2013年12月5日,王迎春的姐姐王青云给其打电话说韩小叶用钱,月息3分。其于12月9日将10万元打到韩小叶账上,2014年春节后就联系不上韩小叶了。

11、被害人卫某某的陈述,证实其2011年在信隆担保公司见到韩小叶、郭某某,她二人是公司的顾问,过一段时间韩小叶打电话让把钱放在她那里,其就把60万元存到韩小叶处。其与韩小叶不是亲戚关系。

12、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经韩小叶的妹妹韩菊叶介绍,于2013年6月21日在韩小叶处存了30万元,损失26.4万元。

13、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证实其和韩小叶同村,在韩小叶处存款40万元,得到利息18.76万元,借条上有韩小叶和郭某某两人的签名。

14、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在信隆担保公司见过郭某某几次,在韩小叶处存了30万元,有两张借条由韩小叶、郭某某签名。其与韩小叶不是亲戚朋友。

1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韩小叶处存了45万元,得利息7.6万元,一张20万元的借条上写有韩小叶、郭某某的名字,其不认识郭某某,与韩小叶不是亲友关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