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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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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阳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 辩护人李海伟、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

(2015)济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

辩护人李海伟、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翟伟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海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至2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西街村草原胡同1巷3号院组织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十余次,每次参赌人员十至二十余人。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5年7月23日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酒某某、靳某某、卢某某、卜某某、卫某某、卫某A、王某某、祝某某、史某某、王某A、孙某某的证言,赌博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扣押清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案发破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张某某组织赌博的时间约一星期左右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酒某某、卜某某、卫某某、王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组织赌博的时间达十余天,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于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卫 晨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浩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