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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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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XX、白XX分别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6月30日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白XX,曾用名小白,绰号瘸子,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2009年3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得罪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得罪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白XX分别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白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4月12日傍晚,被告人王XX伙同陈XX(另案处理)窜至泌阳县二高大门西路北公交站牌处,将二高学生乔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玫红色“速派奇”电动自行车盗走。随后,白XX以3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买走。该电动车于2015年2月12日购买,买时价值1700元。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575元。

2、2015年4月13日7时许,被告人王XX伙同陈XX窜至泌阳县西盘古商城内路西“优尚美服装店”后面的楼梯道内,将在该楼上居住的焦X停放在楼下的一辆天蓝色“法拉蒂”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478元。

3、2015年4月17日夜,被告人王XX伙同陈XX窜至泌阳县老物资局家属院内路东一楼道内,将在该处居住的韩XX、杨X二人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蓝色“德玛牌电动车”及一辆玫红色“王派”电动车盗走。随后,王XX、陈XX将盗来的电动车骑至白XX经营的电动车维修部附近拆卸后,白XX以400元的价格将拆卸下来的电瓶及车轱轮买走。韩XX的电动自行车于2014年8月31日购买,买时价值1800元。杨X的电动自行车于2015年4月3日以旧换新购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韩XX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419元,杨X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728元。

4、2015年4月22日早上,被告人王XX伙同陈XX窜至泌阳县“帝都宾馆”对面“西米童装”门市部内,将在该楼上居住的尚X、孟XX见二人停放在该门市部楼梯口处的一辆蓝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及一辆黄白相间的“斯波兹曼”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随后,王XX、陈XX将该两辆电动自行车骑至泌阳县泌水镇草店桥附近一坟场内进行拆卸。白XX以300元的价格将拆卸下来的电动自行车电瓶、车轱轮买走。尚X的电动自行车于2015年4月2日购买,买时价值1650元。孟XX的电动自行车于2013年11月5日购买,买时价值2200元,现八成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尚X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581元,孟XX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318元。

5、2015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XX伙同陈XX、张XX(另案处理)二人窜至泌阳县一高南墙外“和谐园’’小区内,将在一高学生房XX停放在该院的一辆黄色小架“优狐”电动自行车盗走。三人将电动车骑至白XX的电动车维修门市部附近,白XX将该车拆卸后,以130元的价格将该车的电瓶和车轱轮买走。该车于2014年8月29日购买,买时价值1500元。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582元。

6、2015年4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XX伙同陈XX、张XX二人窜至泌阳县步行街中段,将冯X停放在自家住宅楼下面的一辆蓝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王XX将该车骑至白XX的电动车维修门市部。白XX明知该车是盗窃来的情况下以4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收购。该车于2014年8月份购买,买时价值3900元。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3123元。

7、2015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XX伙同陈XX窜至泌阳县老新华书店家属院内,将在泌阳一中上学的靳XX停放在该院院南自西向东数第一个楼道内停放的一辆绿色“雅迪”牌小架电动自行车盗走。该车于2013年4月份购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169元。

8、2015年5月1日上午,被告人王XX伙同陈XX、张XX窜至泌阳县香菇市场南门东“团结网吧’’后面路西楼道内,将张XX停放在给楼道内的一辆深蓝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该车于2015年2月25日购买,买时价值3200元。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2420元。

9、2015年5月3日早上,被告人王XX伙同张XX窜至泌阳县二高学生公寓西边小道内的一栋四层楼过道下,将在该处居住的李XX、王X停放在该楼过道下的一辆浅绿色“台玲”牌电动自行车及一辆红紫色相间的“塞克”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随后王XX、张XX将偷来的两辆电动自行车骑至白XX经营的电动车维修部附近进行拆卸。白XX以260元钱的价格将拆卸下来的电瓶、车轱轮买走。李XX的电动自行车于2013年8月份购买,买时价值1900元。王X的电动自行车于2013年5月份购买,买时价值1900元,现该车有五成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XX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007元,王X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748元。

10、2015年4月27日20时许,程XX(另案处理)窜至泌阳县体育场北门,将刘X停放在体育场北门溜冰场栅栏旁边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车架号595121324100321,电机号:144835302ZAD6755361。随后,白XX以18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买走。该车于2013年8月4日购买,买时价值2300元。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825元。

11、2015年4月29日20时许,程XX窜至泌阳县体育场北门,将徐XX女儿停放在体育场北门溜冰场西侧的一辆粉红色神州歌牌电动车盗走。随后,白XX以19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买走。该车于2014年9月1日购买,买时价值1700元。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278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