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5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泌阳县体育场北门,将王某停放在体育场北门门口内侧路西墙边的一辆粉红色的金星牌小架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1315元。后该电动车被追回。 2、2015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泌阳县体育场北门,将刘某停放在体育场北门溜冰场栅栏旁边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1825元。 3、2015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泌阳县体育场北门,将徐某某女儿停放在体育场北门溜冰场西侧的一辆粉红色神州鸽牌电动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徐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1278元。 4、2015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泌阳县体育场北门,将王某某停放在体育场北门溜冰场西侧的一辆粉红色上海凤凰牌电动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1642元。 5、2015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泌阳县体育场北门,将李某停放在体育场北门路东一小院内一辆灰白色雅迪电动车盗走。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20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证明,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一小部分财物被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