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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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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少辉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2015)济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8日19时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豫HX8005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31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济源市梨林镇关阳村口路段时,与推行电动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卢某某和卢二现发现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卢某某、卢二现受伤。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拨打120电话,乘坐人田某某拨打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卢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死亡。经鉴定,卢某某符合在胸部外伤的基础上继发肺部感染引起心功能与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卢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80000元;赔偿被害人卢二现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

已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某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病理尸检报告,济源力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济源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刑事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连欢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