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崇礼乡孟集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自己的豫QAF664东风小康牌面包车乘载朱旦旦前往周口市购买毒品老黄皮。当晚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将自己的车停靠在吴湟路上蔡县崇礼乡境内,容留李光辉、方华波、朱旦旦等人在该车上吸食毒品“老黄皮”。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华波、朱旦旦、李光辉的证言,被告人秦某某所驾驶车辆的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对秦某某、李光辉、方华波三人的现场检测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对朱旦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其吸毒情况的说明,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秦某某的抓获经过证明及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使用自己的车辆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秦某某自己吸食毒品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