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高彦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少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彦勇,平舆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2月6日主动到平舆县公安局投案,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2月1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少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彦勇,平舆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2月6日主动到平舆县公安局投案,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2月1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申,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彦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宋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彦勇及其辩护人李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2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高彦勇酒后路过邻居高某某家大门口时,想起以前两家因琐事发生纠纷的事,先是对被害人家进行谩骂,后又用脚将高某某家的大门跺开,高某某及家人出来后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高彦勇用木棍将高某某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高彦勇家属赔偿被害人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元,被害人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永山对被告人高彦勇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彦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人高永山、李焕新、刘讯、张春雷证言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告知鉴定结论笔录、住院病历复印件、谅解书、撤诉书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彦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彦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彦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彦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