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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双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719870829601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抓获,次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719870829601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文奇、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xx驾驶豫A923HQ小型普通昌河汽车沿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平舆县财富商贸城附近路段,撞着前方骑自行车过马路的张xx甲致其死亡。根据平舆县公安局平公交认字(2015)第8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xx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家人与被害人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爱玲的证言,平舆县公安局平公交认字(2015)第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肇事案件调查报告、调解笔录、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