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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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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刚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719820619,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719820619,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5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建国、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0日14时许,在平舆县城爱家超市门口,被告人许xx将随身携带的一小包毒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方xx。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xx的证明,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自首材料、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xx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xx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