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xx,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11120008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于2015年2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于2015年3月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7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xx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宗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xx及其辩护人赵新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9日13时许,平舆县公安局对李xx进行跟踪侦查,在焦作市大铜马塑像十字路口处,将交易毒品的被告人闫xx、李xx(已判刑)、冯xx(已判刑)抓获,当场从李xx的手提袋内查出可疑毒品四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可疑毒品(检1、2)检出海洛因成分,重97.51、99.2克,可疑毒品(检3、4)未检出海洛因成分共重1027.49克。 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闫xx供述,同案人冯xx、李xx供述;书证:中国移动客户电话清单、上缴毒品单据、当场称量笔录、抓获经过、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驻刑二初字第40号、被告人闫xx户籍证明、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汇款明细;技术鉴定结论;医学鉴定结论;光盘两张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闫xx对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当时并不知道是毒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事先不明知,只是在公安机关抓获后才告知被告人所带可疑物品为毒品,指控被告人运输毒品犯罪证据不足;二、如果认定被告人为明知,被告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理由:1、被告人系从犯;2、有坦白情节;3、毒品未流向社会;4、被告人属偶犯;5、本案应按运输一般毒品对待。6、被告人2011年曾因怀孕被取保侯审,现有两个年幼的孩子。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9日13时许,平舆县公安局对李xx进行跟踪侦查,在焦作市大铜马塑像十字路口处,将交易毒品的被告人闫xx、李xx(已判刑)、冯xx(已判刑)抓获,当场从闫xx交给李xx的手提袋内查出可疑毒品四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可疑毒品(检1、检2)检出海洛因成分,重97.51、99.2克,可疑毒品(检3、检4)未检出海洛因成分共重1027.49克。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闫xx供述,2011年1月8日下午16时许,我婆姐李xx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东和店闫店庄路上等她,然后她交给我一个黑色手提袋,说里面是毒品,让我明天帮助她把东西带到焦作市,事成之后给我拿五千元钱。手提袋里有黑色塑料袋包的东西,另外有一个用红色手提袋装的一个鞋盒子,我没有打开看,就拿回我闫店庄家里了。今天早上6点多,我就拿着这些东西坐公共汽车到项城,然后从项城坐公共汽车到郑州,又从郑州坐公共汽车到焦作市,中间李xx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焦作市大铜马那,我打的到大铜马那下了车就给李xx发了个短消息,后我就在大铜马北侧等李xx,没多大一会李xx就过来了,我刚将装毒品的手提袋交给李xx,你们公安人员就上来把我跟李xx抓住了。 2、同案人李xx供述:2010年大约10月份,我去焦作冯xx家里玩,她问我能不能弄到毒品,她有客户能卖出去,很赚钱,我讲我给你找找看。10天前她又打电话要毒品,正好临泉庙岔一个女的给我打电话(15055896938)她手里现在有毒品可便宜,她让我找其他人带毒品没事。冯xx给我打电话要100克毒品和1斤料子,我就给庙岔的这个嫂子联系,2011年1月8日下午这个嫂子给我两包红色塑料袋包的毒品(她讲200克),有两包黑色塑料袋包的料子(2斤),我把毒品交给俺弟媳闫xx,1月9日上午我到冯xx家,下午闫xx到焦作市大铜马塑像十字路口,我和冯xx骑电动车到了大铜马路口,闫xx刚把毒品和料子给我,你们就把我们抓住了。 3、同案人冯xx供述:2011年1月9日上午11点多,驻马店平舆县的李xx到我家里找我丈夫庞xx,在我家里坐了一会儿,接了个电话,然后对我丈夫说:“哥,我得赶紧到大铜马去”。我骑着电动车带着李xx到大铜马那儿后,李xx下车打个电话往北走了,过了一会儿,公安局的人过来就把我抓走了。 4、书证 中国移动客户电话清单 上缴毒品单据,检1海洛因成份重97.51,检2海洛因成份重99.2克,检3、检4未检出海洛因、吗啡及可待因成份共重1027.49克。 当场称量笔录,2011年1月9日经称量,两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分别重102克(带塑料袋毛重)、104克(带塑料袋毛重),两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分别重519克(带塑料袋毛重)、517克(带塑料袋毛重)。 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经过,2011年1月8日,禁毒大队民警在布控中发现李xx有外出贩卖毒品迹象,1月9日李xx从平舆经新蔡县乘车前往焦作市与冯xx汇合,中午1时许,李xx和冯xx到焦作市大铜马塑像十字路口附近,李xx与约定在此等候的闫xx见面时,三人被跟踪侦查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闫xx移交给李xx的手提袋里缴获涉案毒品。 2015年2月20日7时许,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通过工作发现,涉嫌运输毒品的网上在逃人员闫xx已潜逃回平舆县东和店镇张赵行政村闫店庄家中,随后我队民警在闫xx家中将闫xx抓获。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驻刑二初字第40号证明,对李xx、冯xx判刑情况。 户籍证明:闫xx,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11120008X,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北环路44号。 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可疑物四包,两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土黄色粉沫;两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土黄色粉沫。 银行汇款明细 5、鉴定结论 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公(驻)鉴(毒)字(2011)028号2011年1月18日送检两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物分别标记为:检1、检2;两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物分别标记为:检3、检4。鉴定结论:“检1、检2检出海洛因成分;检3、4未检出海洛因、吗啡及可待因成分。 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NO:2011008):闫xx宫内孕17周。2011年1月10日。 6、光盘两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