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315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刘XX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仲夏、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刘XX在无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刘X锋、陈X伟、刘X平三人在泌阳县春水镇邵岗村委杨庄石材开发区泰丰石材厂焊锯棚时,因无防护网、安全绳、安全帽等安全措施,刘X锋跌下锯台跌至地上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泌)公(尸)鉴(法)字(2014)59号鉴定:刘X锋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证人刘X平、陈X伟、李X富的证言、被害人近亲属秦X丽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泌)公(尸)鉴(法)字(2014)59号鉴定报告、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核实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没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职工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生产作业,并且在生产作业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致被害人刘X锋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系过失犯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08月6日起至2015年08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薛九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