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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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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8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释放转为监视居住,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28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释放转为监视居住,同年3月23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李XX从一名叫吴X的女子手中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一包冰毒,重约0.6克,被告人李XX又将所购买的该包冰毒分成两小包,每小包约0.3克,后李XX通过李X以每小包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者郭XX一小包。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XX的常住人口信息、泌阳县公安局分别对吸毒者郭XX、李XX行政处罚决定书、泌阳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李XX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郭XX、李X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书证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将自己从吴X手中以300元的价格购买的冰毒,分成两小包,又以每小包300元的价格通过李X卖给了郭XX一小包,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XX在实施犯罪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

二、非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