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上蔡县塔桥乡。因涉嫌犯欺骗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程某在上蔡县齐海乡龙头桥驴肉馆添加罂粟壳卤驴肉销售。2013年7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测,从被告人程某处提取的调料检测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丁。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振江、程小国、冯拥军的证言;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提取笔录及提取物品证据清单;上蔡县公安局齐海派出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在加工卤肉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并在市场上予以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审 判 员 赵文慧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