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327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卧龙办事处黄庄村委。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7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700元(已缴纳);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同年7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E6850的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蔡都镇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秦相路交叉口附近时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9.49mg/100ml。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所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止2008年4月30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桂芳、刘凤堂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0920号检验鉴定报告、上蔡县公安局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许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超过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限的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700元,余款350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