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郏某某,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朱里镇郏庄村。因吸食毒品,2014年11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2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郏某某在上蔡县“速九宾馆”其居住的房间内容留刘存法吸食冰毒。 2、2014年9、10月份的时候,被告人郏某某在上蔡县“故乡宾馆”顶楼其居住的房间内先后两次容留刘存法吸食冰毒。 另查明,吸毒人员刘存法出生于1992年4月28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郏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存法、周海龙、刘根正的证言,刘存法、刘根正对被告人郏某某的辨认笔录、刘存法对刘根正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郏某某对刘根正的辨认笔录,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上公(刑)行罚决字(2014)1499号、上公(刑)行罚决字(2014)1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上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取的境内旅客入住信息表,视频资料,上蔡县公安局朱里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郏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郏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郏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郏某某本人吸食毒品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 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