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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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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付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蔡县芦岗办事处大刘庄。因吸食毒品,2012年5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蔡县芦岗办事处大刘庄。因吸食毒品,2012年5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4年12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2015年1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2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8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上蔡县步行街KTV内见到王晓函及另一女孩,遂邀请王晓函和那个女孩到其居住的上蔡县芦岗办事处大刘庄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2、2014年10月份国庆节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上蔡县蔡河巷遇见聂麒麟,之后邀请聂麒麟到其居住的上蔡县芦岗办事处大刘庄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晓函、聂麒麟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对王晓函、刘宏伟的辨认笔录,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上公(蔡)行罚决字(2014)1542号、上公(芦)行罚决字(2015)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公(芦)强戒决字(2015)000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上蔡县公安局蔡都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上蔡县公安局蔡都派出所出具的无法查清另一女孩身份的证明,上蔡县蔡都办事处老城居委会出具的王晓函不在家的证明,视频资料,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郭某某无前科、无工作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郭某某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