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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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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靳红锋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1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1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丽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19时40分,被告人靳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E72119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上蔡县县境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331省道交叉口左转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赵某某、乘车人岳某某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岳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靳某某主动报警,保护现场,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本案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赵某某、岳某某的近亲属已先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被告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金营、刘长见、苏军利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身份证明,上蔡县公安局蔡沟派出所出具的靳某某到案经过,上蔡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靳某某到案情况说明,上蔡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记录,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1986号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上)公(交)鉴(法)字(2014)7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上)公(交)鉴(法)字(2014)7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上公交认字(2014)第4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1957号民事调解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收条复印件,泽州县高都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靳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二人死亡,且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靳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靳某某系初犯,且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靳某某表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被告人靳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保护现场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对被害人近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公诉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山西省泽州县司法局出具的被告人靳某某平时在其社区表现良好,其所在村委会及司法行政部门均同意被告人靳某某在社区服刑,使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连成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