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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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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云川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大道。现任河南省黄淮餐饮管理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6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大道。现任河南省黄淮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2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5HD72小型轿车,沿上蔡县城蔡都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蔡宾馆门口西时,与停在泊车位岳某某所有的豫QAK535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6.95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就本案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岳某某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岳某某修车费用8000元(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申国华、岳某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2380号检验鉴定报告、上公交认字(2014)第504号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就本案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岳某某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