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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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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小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党店镇大代村。2014年1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上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党店镇大代村。2014年1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上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位于上蔡县兴业路东段的名美铝合金门市店内容留张晓光吸食毒品。

2、2014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位于上蔡县兴业路东段名苑宾馆402房间容留李军、张晓光、韩胜毅吸食冰毒。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了上述容留李军、张晓光、韩胜毅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晓光、李军、韩胜毅、田俊锋、刘小香的证言,被告人白某某对证人韩胜毅、证人李军对被告人白某某的辨认笔录,上蔡县公安局对白某某、张晓光、李军、韩胜毅四人的现场检测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作出的对白某某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白某某的在驻马店市强制戒毒所的交待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白某某的到案经过证明及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为多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本案第2起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第1起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白某某自己吸食毒品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