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崇礼乡杨堂村。因吸食毒品,2015年2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2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党东旭、孟开放在家中堂屋西间吸食毒品“老黄皮”。 2、2015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党东旭、孟开放在家中堂屋西间吸食毒品“老黄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党东旭、孟开放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对杨某某、党东旭、孟开放三人的现场检测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对杨某某、党东旭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5)152号检验鉴定报告,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上缴毒品收据,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杨某某的抓获经过证明及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家中两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杨某某自己吸食毒品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