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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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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光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朱里镇拐子杨村委。2014年11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朱里镇拐子杨村委。2014年11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2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俊霞,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董俊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上蔡县朱里镇拐子杨村委果子吴村村民,2014年11月份,因其家建房而借住在其邻居家中。

1、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四次容留段银威(男,出生于1993年12月26日)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冰毒。

2、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容留段银威、关海杰(男,出生于1995年10月16日)在其住所内吸食毒品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段银威、关海杰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对杨某某、段银威、关海杰三人的现场检测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证人段银威对被告人杨某某及刘根正的辨认笔录,证人段银威与刘根正的通话记录,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杨某某的到案经过证明及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自己借住的住所内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后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段银威2014年1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侦查机关抓获当日即供述了被告人杨某某容留其吸食毒品的事实,证实侦查机关在2014年11月26日抓获被告人杨某某之前,已经掌握了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容留人数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杨某某自己吸食毒品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