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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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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蔡县芦岗办事处新生路。因吸食毒品,2006年6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劳教戒毒,20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蔡县芦岗办事处新生路。因吸食毒品,2006年6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劳教戒毒,2012年10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4年12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2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在上蔡县“故乡宾馆”301房间容留王孝生吸食毒品“老黄皮”和“冰毒”。

2、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在自己家中卧室内容留王孝生吸食毒品“老黄皮”三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孝生、尚红丽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对张某、王孝生二人的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作出的对张某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故乡宾馆”旅客住宿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张某吸毒信息表及到案经过证明及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因吸食毒品曾多次被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