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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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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镇江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重阳办事处。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5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重阳办事处。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5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6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EG775的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上蔡县蔡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蔡县蔡明路大滇园饭店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0.88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被查获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其驾驶的豫QEG775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未经安全技术检验;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强制猥亵妇女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伟、张伟超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0560号检验鉴定报告、(2013)上少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公安局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且有前科犯罪记录,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