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314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朱里镇后关村委。因吸食毒品,2014年11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关某在上蔡县朱里镇岗郭村东边的土路上,提供自己驾驶的车辆容留关二辉吸食冰毒。 2、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关某在其家大厅内容留段红旗吸食冰毒。 另查明,被告人关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关二辉、段红旗的证言,现场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对关某、关二辉的现场检测报告及吸毒成瘾认定书,上蔡县公安局作出的对关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关某的到案经过证明及被告人关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自己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