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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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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扩军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华陂镇华北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0月30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华陂镇华北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0月30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政浩,曾用名史毛毛,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081629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华陂镇史彭村07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9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史政浩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聂荣中,被告人史政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份,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侯小兵(已判决)、侯攀兵(已判决)以阻止陈效增、张洪恩在上蔡县华陂镇老供销社建房为手段,索要陈效增现金10万元。

2013年7月29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侯某某、史政浩伙同王鹏飞(已判决)到上蔡县华陂镇十字街陈效增经营的农资门市内,无故对被害人陈灵枝、陈华轩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陈灵枝、陈华轩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灵枝、陈华轩二人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侯某某、史政浩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侯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史政浩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某辩称,他没有参与敲诈勒索,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不成立;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其辩护人聂荣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关于涉嫌敲诈勒索罪,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只是阻止被害方建房的行为不当,但该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且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其与华陂供销社签订有土地租赁合同,不能因为法院拍卖,就认定合同无效。被害人陈效增、张洪恩为和解此事在被告人侯某某家中留下的十万元钱,后来被告人又已归还。2、对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但打伤被害人陈灵枝、陈华轩的是王鹏飞,被告人侯某某只是帮助,起次要作用。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史政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是走亲戚时碰见王鹏飞与人打架,他蹬了被害人陈华轩一脚。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

2013年4月份,被告人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与侯小兵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并幕后策划、指使侯小兵,以与陈效增、张洪恩二人在华陂镇老供销社建房的土地存在争议为名,由侯小兵组织侯攀兵、侯中原、侯攀攀、张卫伍到被害人建房的工地上阻止施工。陈效增、张洪恩为顺利进行施工,被迫给付侯某某、侯小兵等人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赃款被侦查机关追缴,并发还了被害人陈效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侯某某供述,2013年上半年具体哪天他记不清了,下午天快黑时,华南村的张洪恩、陈效增和他哥哥侯书军到他家,陈效增拿了一塑料袋子现金放在他家的桌子上给他说:“十个钱!”(10万元),让他给侯小兵。他联系侯小兵后,在他家商量签宅基地合同的事,但陈效增、张洪恩没有与侯小兵签合同。之后,陈效增、张洪恩、他哥哥就走了。后来侯小兵也走了。他看钱还在他家桌子上,就联系他哥哥侯书军,让其拿走。被害人建房的宅基地是他2007年租赁华陂供销社的,后来他租赁给侯小兵了,侯小兵租赁的那块地在供销社院北边,陈效增与侯小兵发生了矛盾。陈效增建房期间,他妻子和女儿也去阻拦过,他没有去过。

2、被害人陈效增陈述,2008年1月份,上蔡县人民法院拍卖华陂供销社家属院的土地,他花了25万元购得,连佣金一共交了26.25万元,2010年办理了的土地使用证。2013年4月的一天,他准备在购买的土地上施工建房,遭到侯小兵等5人阻止。他报警后,华陂派出所人员到现场处理,侯小兵当时拿出一份手续让派出所人员看,大概是供销社院后面那5.2米宽的地方经过侯某某的手转让给其使用。派出所人员劝说了侯小兵等人按法律手续办,但侯小兵等人一直阻止,他就停工了。侯某某没有权利转让这块土地,这是侯小兵为敲诈钱财找的借口。在没有施工之前,他就委托张洪恩找对方谈过这件事,把3万元钱经张洪恩的妻子李定转交给侯某某。后来侯小兵领着人去阻止,张洪恩的妻子又把3万元要过来了。侯小兵等人在华陂街是赖货,他是外乡人,想着破财消灾。在遭到侯小兵等人阻止后,无奈委托合伙人张洪恩再去处理这件事。张洪恩找到侯某某之兄侯书军帮忙去找侯某某谈,侯某某说侯小兵要5万元钱。刚过了两三天,他还没有明确表态,张洪恩说侯小兵又要10万元钱,还得把他购买的供销社的土地东边的3米宽的地方划给侯小兵。他没有办法,就同意给10万元。2013年农历3月初4的晚上,他和张洪恩、侯书军一块到侯某某家里,同着侯小兵、侯某某的面把装有10万元现金的白色塑料袋放在桌上,就走了。后来听张洪恩讲侯某某当场点点钱后说对,张洪恩也走了。

被害人张洪恩陈述,上蔡县华陂供销社院内的土地被上蔡县人民法院拍卖,陈效增把那片土地买了下来。2013年春节后,他和陈效增合伙准备把房子建起来,准备砌墙前,侯小兵给他说:“房子后面的5.2米的距离是侯某某卖给我的,你们给我留出来。”他和陈效增觉得侯小兵在华陂镇比较赖,只要让把房子建起来,给侯小兵些钱妥了。他就找到其妻子李定的表兄侯书军帮助协商,侯书军对他说:“侯某某管着侯小兵了,你给侯某某3万元钱,你们就盖。”他把情况给陈效增说了,陈效增把3万元给他,他让妻子李定给侯某某拿了过去。给了钱之后第二天,他们组织工人施工,侯小兵、张卫伍、侯小攀、侯攀兵、侯中原到现场阻止,他们就报了警。派出所工作人员过去后,陈效增把合法取得土地的手续拿了出来,侯小兵也拿了一张纸让派出所的人员看,当天就没有施工。后来他又去找侯书军协调,侯书军给他说:“侯某某说了,在东面给他留个4米左右宽的地方盖厨房,给他之后你们就盖。”他和陈效增商量,考虑到侯某某家族势力大,惹不起,为了能够及时建房,愿意把这3米多的地方留给侯某某。他们想着给侯某某留地方了,就不能给钱了。他妻子李定就去找侯某某把3万元钱要了过来。过了几天,他们又开始施工,侯某某还是过去不让盖。他又去找侯书军协调,侯书军说:“你们把那3米多给侯某某留着,另外再给侯某某拿10万元钱。”他和陈效增无奈就凑了10万元钱,陈效增拿5万元钱,他也准备5万元钱,他与陈效增拿着这10万元钱,就和侯书军一起到侯某某家,同着侯某某、侯小兵的面把10万元钱放在侯某某大厅的茶几上。侯书军说:“地方给你留3米多。”侯某某说:“那好吧,你们盖吧。”侯某某当时还把钱清点了一下,事情说好,他们就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