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蔡县杨集镇教管站家属院。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5年3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伙同李翠英(另案处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上蔡县杨集镇第二初级中学路口西侧的菜地种植罂粟。2015年3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刘某共种植罂粟630株(幼苗),被公安机关当场铲除并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翠英、张怀中、戚铁钢、李涛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铲除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上蔡县植保植检站出具的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严格管理规定,非法种植罂粟63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非法种植的630株罂粟已被公安机关铲除并扣押,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 二、未随案移送的罂粟苗630株,由上蔡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