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87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蔡县原蔡都镇大刘庄。因犯交通肇事罪,2009年9月28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4年12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2015年2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2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2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上蔡县英雄广场对面的家庭旅馆205房间内容留韩胜毅吸食毒品。 2、2015年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上蔡县英雄广场对面的家庭旅馆205房间内容留王飞利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胜毅、王飞利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上公(蔡)行罚决字(2014)1581号、上公(禁)行罚决字(2015)0166号、上公(禁)行罚决字(2015)0185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公(禁)强戒决字(2015)002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告知尿检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尿检结果照片、吸毒工具照片、视频资料,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刑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两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张某某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