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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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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拘禁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漯郾刑初字第000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8日被原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漯郾刑初字第000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8日被原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4月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丁某某(已判决)为了替王一某出气,将王一某前男友王二某从漯河市源汇区“某某”门前强制带到漯河市郾城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饭店后院一房间内,二人对王二某进行了殴打。当天16时许,二人让王二某离开。经法医鉴定,王二某所受伤为轻微伤。2015年5月19日,王二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二某陈述;证人王一某、丁某某证言;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保证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人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鞠 涛

审判员 王会军

审判员 张有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