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博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卧龙办事处。因无证驾驶,2015年5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卧龙办事处。因无证驾驶,2015年5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同年5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车牌号的四轮拖拉机沿上蔡县境内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育德学校门口,将车停靠在路边。朱某某驾驶着两轮电动车带着刘某某行驶至上述地点时,撞上王某停放在路边的四轮拖拉机,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事故发生。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0.07mg/100ml。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后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害人朱某某及刘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朱某某、黄霞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现场及车辆照片,上蔡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出具的被告人王某未办理过拖拉机驾驶证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577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视频资料,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近亲属已与被害人朱某某及刘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执行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连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