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卫东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南县留盆镇田庄村。因无证驾驶,2015年2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汝南县留盆镇田庄村。因无证驾驶,2015年2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同年2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翟战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悬挂豫Q6E485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城白云观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棉麻小区门前时,与行人翟某某相撞。后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63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悬挂的车号牌是其从其他车辆上卸下的车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朋、张东东、翟某某、李梦来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关于李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视频资料,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155号血醇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上)伤鉴(法)字(2015)4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悬挂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执行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连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