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316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49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中街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某原植物罪,2015年5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某原植物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在自家院内种植罂粟并收割津液。2015年5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李某共种植罂粟650株,被公安机关当场铲除并扣押、收割的津液(罂粟膏)161.8克被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涛、邝银生、邝工厂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扣押物某清单,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5)372号检验鉴定报告,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上缴毒某单据,上蔡县植保植检站出具的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某原植物种植的严格管理规定,在其院内非法种植罂粟650株并收割津液161.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某原植物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某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非法种植的650株罂粟、收割的津液161.8克已被公安机关铲除、扣押,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某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 二、未随案移送的罂粟650株、罂粟膏161.8克,由上蔡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