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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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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上蔡县齐海乡牛庄村委孙庄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5年3月25日被上蔡县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71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上蔡县齐海乡牛庄村委孙庄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植物罪,2015年3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种植毒品植物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被告人朱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在上蔡县齐海乡牛庄村委孙庄村自家空宅内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2015年3月25日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朱某共种植罂粟原植物2350株(幼苗),被公安机关当场铲除、扣押后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万幸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铲除笔录、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销毁清单,上蔡县植保植检站出具的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上蔡县齐海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严格管理规定,在其自家空宅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35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非法种植的2350株罂粟已被公安机关铲除并销毁,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辩称其种植罂粟的目的系为吃菜,不影响本罪成立。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审 判 员  赵文慧

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