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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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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艳启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蔡县卧龙办事处西大街。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5年1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蔡县卧龙办事处西大街。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5年1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蔡县城西大街中段南侧无证占道设点摆摊。2014年12月9日11时30分许,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摆设的摊点进行强制取缔,其间被告人李某某抗拒执法,采取暴力手段,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并使用电棒、砖头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打砸执法车辆,引起群众围观,造成现场严重混乱、交通中断、执法车辆严重受损,致使执法工作无法进行。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执法车辆受损部件的价值为人民币108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金玉、赵新怀、葛建涛、刘建飞、李鹏宇、翟胜利、郭海红、叶秋云、邢建军的证言,上蔡县综合执法局证件复印件,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6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受损照片,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文书、执法法律依据,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国务院对《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上蔡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场所综合台账,上蔡县公安局重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无单位证明,上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股出具的被告人李某某未在该局登记注册的证明,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执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