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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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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焦振启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19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朱里镇朱里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2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199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朱里镇朱里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2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窜至其岳母郭好家,拿起厨房的菜刀,扬言要杀人,并将郭好家堂屋门及西屋门跺坏,被害人朱春苗在阻拦被告人焦某某的过程中手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春苗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朱春苗的陈述,证人郭好、黄高飞、黄黑子等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焦某某辩称,其去其岳母郭好家是让朱春苗给其妻子黄秀云打电话。其拿刀是为了自卫,但没有挥舞也未扬言杀人,也没有将郭好家的门跺坏。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因其妻子黄秀云与其生气后离家出走而到其岳母郭好家,要求郭好找其妻子黄秀云回来。因言语不和,被告人焦某某拿起郭好家厨房的菜刀,跑到郭好家堂屋,要求被害人朱春苗给其妻子黄秀云打电话,并扬言要杀死其全家,被害人朱春苗在阻拦被告人焦某某的过程中左手被砍伤。经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伤者朱春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害人朱春苗对被告人焦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12月2日下午天将黑的时间,他到他丈母娘(郭好)家,去问他妻子黄秀云上哪去了,他过去的时间大门开着,他就进去了,他看见他丈母娘正在厨房做饭,就到厨房,他问他丈母娘:你闺女呢。他丈母娘说:你把我闺女逼走了。他说:我咋把你闺女逼走的。他丈母娘就和他兄弟媳妇(平时喊她朱小苗)骂他。然后他兄弟媳妇喊几个人过来,其中有两个人拿着棍过来的,他就在厨房拿一把菜刀。他让朱春苗给他妻子黄秀云打电话,然后他就到他丈母娘家大门外面了,派出所的人过来的时间,他还拿着刀在他丈母娘家大门外面。他没有拿菜刀砍人,他拿菜刀是为了自卫。

2、被害人朱春苗陈述,2014年12月2日下午6点左右,她在家和她儿子、女儿看电视,她听见外面门响,出去后看见焦某某拿着菜刀在厨房,她婆婆郭好(当时她婆婆背对着厨房门,焦某某面对着厨房门)拉住焦某某,焦某某说:“我砍死你一家”。她看见焦某某拿着菜刀,赶紧往堂屋跑并关门,她刚到堂屋把门关上,焦某某就把堂屋门跺掉了,她赶紧跑进卧室把卧室的门关上,焦某某又把卧室门跺掉了,焦某某看见她儿子黄明辉就举起刀去砍她和黄明辉,她婆婆从前面抱住焦某某,焦某某还一直往前去砍,她就赶紧用手去夺焦某某手中的刀,焦某某用刀砍她儿子,她看刀砍下来了,就用手挡了一下,刀把她的左手中指砍破了,因为她挡了一下没有砍到她儿子。她和她婆婆抱住焦某某硬把其推到堂屋门口。她婆婆往东走想去叫人,焦某某追过去举起刀说:“你要是叫人我砍死你”。然后她婆婆也没有敢出去。焦某某说:“你给黄秀云打电话让她回来,她不回来我杀你全家”。她说:“别砍俺,我给你打电话。”焦某某说:“她不回来我杀死你的全家一个也不留。”然后她就给黄秀云打电话,焦某某一直在旁边看着她,并且一直用刀在她头上挥着刀说:“你不给我打我就砍死你”。她给黄秀云打通电话之后说:焦某某在她家拿着刀要杀她们一家。然后她把电话给焦某某,焦某某和黄秀云通话。焦某某在电话里面大声骂黄秀云:“你不回来我砍死你一家。”黄秀云把电话挂了。然后焦某某拿着刀指着她说:“你还给黄秀云打电话,说不好我今晚杀你们一窝子”。然后她又给黄秀云打电话,电话接通之后她对黄秀云说:“你先稳住他,他这会情绪不正常要杀我一家”。她把电话给焦某某了,然后她趁机就出去了。派出所的民警过来后她就和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回到家。后来派出所民警就把焦某某带出来了。

3、证人黄高飞证明,2014年12月2日下午18点左右,他干活回家,看见焦某某在郭好家门口外面拿着一个菜刀在那对着一群人挥舞,并对朱春苗说让朱春苗给她姐黄秀云打电话,朱春苗打通电话后,焦某某在那骂黄秀云,黄秀云将电话挂了。焦某某拿着菜刀对着朱春苗说再打,不打就砍死她全家,后来又打了,打通之后焦某某接电话,在电话里面不知道两个怎么说的,焦某某把电话挂了,后来焦某某一直在那闹不愿意走,他就报警了。

4、证人郭好证明,2014年12月2日晚上吃了晚饭,她正在厨房刷锅,她女婿焦某某来到厨房里面,焦某某说让她找她女儿黄云(黄秀云),她没有理他。不一会焦某某拿起她家厨房的菜刀就往堂屋跑,她在后面追,因堂屋门关着,焦某某用脚把堂屋门跺掉,进到堂屋里面,把西屋的卧室门跺开,焦某某举起刀一边往里面跑一边说:“我杀你们,你看我杀你们不杀你们,我把头给你们砍了”。当时她儿媳妇和她孙子、孙女在卧室里面看电视。她儿媳妇赶紧拦住焦某某,焦某某往下砍了一下,砍着她儿媳妇的手了,她也赶紧拦住他。焦某某说:“你给她打电话,我逮住她杀她”。她们把焦某某推到院子里面,焦某某还让她儿媳妇给黄云打电话,她趁机往外走。焦某某把刀举起来对着她说:“你敢走我砍死你。”她不敢走了。焦某某还让她儿媳妇给黄云打电话。她偷偷的出去,跑到黄黑子家说:“焦某某杀人了,他杀俺,快点吧黑子”。然后黑子就和她一起来到她家,焦某某在她家大门口站着手里面还拿着刀,在那一蹦一蹦的骂。黄黑子跟焦某某要刀,焦某某不给。后来派出所的人过来了,然后他和派出所的人一起来到她家东面的大门外,派出所的民警拿着她家的铁锹,让焦某某把刀放下,焦某某不放,之后派出所的民警把焦某某按倒后带到派出所了。

5、证人黄黑子证明,2014年12月2日他吃了晚饭在院子里面干活,郭好拍着他家的大门大声的喊:“黑子快点,焦某某来了拿着刀杀人”。他就拿起他家顶大门用的棍和郭好去她家,他们来到她家东面的大门,焦某某手里面拿着刀对着朱春苗(当时焦某某紧挨着朱春苗,他手里面的举着刀并且用刀对着朱春苗)说:“你给黄秀云打电话,不打我杀你一窝子,一个也不能跑,我给你杀完”。当时朱春苗害怕,打电话没有按好,没有打通。焦某某说:“你跟我玩花样,你骗我”。焦某某给朱春苗说号让她打。他让焦某某慢点说,这次朱春苗把电话给黄秀云打通了,然后焦某某接电话,朱秀苗就趁机跑了,焦某某一接电话就骂黄秀云:“我靠你娘你回来,你不回来我杀你一窝,我让你一窝别打算活”。那边黄秀云的电话就挂了。他说:“你别骂,你把刀给我”。焦某某刀不给他。焦某某一直在那乱骂,骂一会黄秀云又骂朱春苗。手里还一直拿着刀,他也不敢过去,后来派出所的人拿着铁锹过来了,派出所的人说:“焦某某你把刀放下”。焦某某说:“我不放”。派出所的人拿着铁锹逼着焦某某,他才把刀从焦某某手里面拿过来,然后派出所的民警把焦某某按住,带到派出所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