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福犯虐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卫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福。因涉嫌虐待犯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监视居住,又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5)59

(2015)卫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福。因涉嫌虐待犯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监视居住,又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福犯虐待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斌、甘元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福与被害人武某某十多年前经人介绍共同生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因武某某有病,被告人陈福对武某某不干家务、不照料孩子心存不满,长期以来不让被害人吃饱饭,有时还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严重营养不良,心、肺、肾等器官严重疾病、加之外伤影响,导致被害人武某某多系统器官衰竭,于2014年11月8日被发现死于家中。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现场图及照片,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以虐待罪追究被告人陈福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陈福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福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陈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福与被害人武某某十多年前经人介绍共同生活(经查民政部门无二人结婚登记),二人育有一女陈某甲一子陈某乙。因陈福需要照顾有病的武某某,做家务和照料孩子,无法外出打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三年前,陈福对武某某不干家务、不照料孩子心存不满,便不让被害人武某某吃饱饭,并伴随打骂武某某,致武某某严重营养不良,心、肺、肾等器官严重疾病、加之外伤影响,导致被害人武某某多系统器官衰竭,于2014年11月8日被发现死于家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福供述,其和武某某在2000年前经其哥陈某介绍生活在一起,武某某有精神疾病,做饭不知生熟,但能照顾自己。武某某生育一女陈某甲一子陈某乙后,精神状况不如以前,其觉得武某某不管孩子,不干家务,使其不能出去打工挣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三年前,其认为如果武某某死了,其和两个孩子生活会好点,随产生让武某某少吃饭慢慢饿死她的想法。之后其给武某某盛饭比以前少,但未限制武某某的自由,会把吃的东西放在桌上或塑料袋里,武某某自己会找,同时共同生活期间,其有时还殴打武某某。2014年11月7日下午,其看到武某某躺在院内东南角厕所旁边的地上死了,随找一块门板放在厕所外面地上,将武某某放到门板上,用被子盖在她身上没再管。次日早上,其二姐陈某戊和二姐夫赵某某给其送生活用品时,其告诉赵某某说武某某死了,随后赵某某去找其大哥陈某丙。下午1时许公安民警将其从家带走。

2、证人赵某某(陈福的二姐夫)的证言证实,陈福快40岁时才娶了一个林州人做妻子,陈福的妻子有点呆傻,后育有一女一子。2014年11月8日10时许,其去陈福家送生活用品,陈福见到其后说武某某死了,躺在院里的南墙根处,其看见南墙根处有一堆破东西,其没往跟前就离开去找陈福的大哥陈某丙。下午其和陈某丙一起到陈福家,将院里南墙根处的一堆破衣服拿开,陈某丙将下面的被子打开,其看见武某某死了,后陈某丙将被子盖上打电话报警了。

3、证人陈某丙(陈福的大哥)的证言证实,陈福和武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生活十几年了,武某某精神不太正常,陈福的女儿陈某甲精神也不正常,陈福无法出去干活挣钱,家庭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有时陈福酒后和武某某生气。2014年11月8日11时许,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说陈福的妻子武某某死了。下午2时许,其和赵某某一起到陈福家,在院里南墙根发现被被子盖着的武某某已死,其随电话报警。

4、证人陈某甲(陈福的女儿)在公安机关询问下无法正常回答问题,只能简单回答其家庭成员有四人及其母亲武某某曾被父亲陈福打。

5、证人张某某(陈福的邻居)的证言证实,陈福娶了一个家是林州的有点呆傻的妻子,二人育有一女一子,女儿有点呆傻,儿子平时在陈福的妹妹家生活。陈福平时好吃懒做,家庭生活日益困难,且酒后骂他妻子,陈福的妻子平时不出家门。

6、证人陈某丁(陈福的二哥)的证言证实,十几年前,陈福和武某某生活在一起时就知道武某某脑子不好使,其平常没见武某某出门,陈福的女儿精神也不正常,陈福无法出去干活,家庭生活压力大,其听说陈福有时酒后会打武某某和他女儿。2014年11月8日,其弟弟陈某戍打电话说赵某某去陈福家送东西的时候发现武某某死了。

7、证人陈某戍(陈福的四弟)的证言证实,陈福娶了一个林州的有点呆傻的妻子武某某,育有一女一子。武某某一般不出门,陈福好吃懒做,酒后还打骂武某某。2014年11月8日,其二姐夫赵某某打电话说武某某死了。

8、证人王某某(陈福的妹夫)的证言证实,武某某刚嫁到陈福家时有点精神病,平时武某某待在屋里不出门。他们的儿子陈某乙在其家附近上学,经常由其家照顾。

9、证人武某甲(武某某的哥哥)的证言证实,武某某嫁到陈福家有十二三年,武某某生活自理能力不强,以前其和父母一年看武某某一次,因为陈福家很穷,每次都会带点生活用品,近两年没去看过武某某。

10、证人武某乙(武某某的弟弟)的证言证实,十几年前经人介绍,武某某和卫辉市安都乡潞州屯村的陈福生活在一起,后二人育有一女一子。因武某某之前有一次失败的婚姻后,和以前不一样,做事比较固执。

11、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尸体位置等情况及被害人武某某生前的居住环境。

12、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武某某具有较为严重的营养不良,心、肺、肾等生命重要器官存在较为严重的疾病,二者相互影响,互相加重,加之外伤的影响,最终导致多系统器官衰竭而死亡。

13、到案情况及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8日13时许在陈福家将被告人陈福抓获。

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福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福对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武某某经常性、持续性地不让武某某吃饱饭,并伴有打骂武某某,致使被害人武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福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建文

审 判 员  范秀丽

审 判 员  王朝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鹏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