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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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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武刑初字第00111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行贿罪,

(2015)武刑初字第00111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行贿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朱廷磊、被告人任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任某某准备借用资质投标河南理工大学北部水系景观工程。开标前,任某某找到作为本次工程的招标人之一的河南理工大学基建处总工程师霍某某,向霍某某咨询了河南理工大学北部水系招投标情况,按照霍某某给其提供的意见制作了标书,并借用了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2014年3月份河南理工大学北部水系开标,任某某中标并进行施工建设。2014年6月初,任某某为感谢霍某某,送给霍某某50000元人民币。2014年6月23日,霍某某找到任某某,将其本人的一张50000元农行银行定期存单交给任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霍某某的证言、霍某某的职务文件及其简历、河南理工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基建处岗位职责、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资料、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管理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劳务分包管理协议书、证明、河南理工大学基建财务支付北部水系景观工程款明细及其资料、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凭条、银行卡复印件、霍某某存单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任某某犯行贿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陈丹丹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廉 洁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