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00117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买超,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月3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超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筠、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买超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买超通过网上聊天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交往过程中编造虚假身份和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马某”的名义与王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假意与王某某谈婚论嫁,骗取王某某的信任。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间,编造各种借口,共骗取王某某170800元。 被告人买超被抓获后退赔被害人王某某5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买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买某某、贾某某、史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短信、微信记录、监控视频、欠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民事调解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证明、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买超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月3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有刑事判决书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买超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买超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买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买超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6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原继东 人民陪审员 何继平 人民陪审员 马 武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