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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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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武刑初字第00138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凯,男,1995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被告人徐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

(2015)武刑初字第00138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凯,男,1995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被告人徐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抓获,2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凯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惠敏、代理检察员陈颖、被告人徐凯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凯因琐事对武陟县三阳乡小麻村的回族群众怀恨在心,2015年2月26日中午,其在焦作市七四四七菜市场购买一个猪头,在猪头上刻写“回民是猪”四个字,并用墨水涂在所刻字上。当日下午,徐凯坐车到武陟县三阳乡小麻村西北角村口,将猪头放在村口南边的石墩上,后逃离现场。当日被抓获。其行为引起小麻村数百名回族群众围堵三阳派出所、焦作市政大厦,造成恶劣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马某某、买某某、乔某某、朱某某、曹某、丁某某、肖某、周某某、韩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围堵焦作市政大厦、派出所视频光盘及截图、被告人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光盘、作案现场监控光盘、作案工具刀具三把、爆竹礼花、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徐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1月2日刑满释放。有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凯利用民族风俗的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凯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凯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

二、作案工具刀具三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常丽君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