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00135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志明、贺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甲和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武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3年9月17日生效。因徐某甲拒不履行,杨某甲向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于2013年10月11日向徐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徐某甲故意隐瞒其与家人自己耕种160多亩承包地的事实,签订虚假转包合同,以此160多亩承包地转包他人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甲于2013年7月9日归还武陟射阳村镇银行贷款150984元,于2013年8月22日在武陟县射阳村镇银行取款31003.75元,于2014年1月21日支付与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程序律师费15000元。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徐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甲、徐某丙等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提请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甲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我的罪名和事实有异议,我不认罪。我和杨某甲没有民间借贷关系,是和杨某甲及其丈夫刘某甲一起承包土地,当时约定他出钱,我出力,后来刘某甲说他们不想承包了,因为我妈是刘某甲的亲姑,我们说和后,地由我继续承包,我给他打了欠条,约定利息2分。打过条后刘某甲还让我写保证书,每年还款两次,五年内把钱还完。我一直是按照保证书还款,总共还了64万1千元,但他是按照利滚利的方式计算的。判决书生效后我没有主动给过杨某甲一分钱,之后法院把我在武陟县种子公司的小麦款115315元和我家在谢旗营镇信用社的粮食直补款5700元都执行走了。另外,2013年12月4日刘某甲指使刘天生组织他人将我家停放在我村口农机合作社院内的四卡车玉米籽大约16万多斤强行拉走。我现在没有钱还他。关于160多亩地在2013年收麦之前,我和徐某才签了一个承包协议,内容是2013年秋季开始到承包期限结束由徐某才承包我的这160亩地,徐某才给我大约19万元左右的承包款,我在公安机关问我时我说徐某才给了我19万元承包费,在检察机关问我时我说徐某才给了16万多承包费都是在说谎,我把这地承包给徐某才后,他又和我儿子达成协议,这160亩的地是由我大儿子徐某丁在种。这个转让合同是真的,没有以虚假合同拒不执行。起诉书上另查明的事实射阳银行取款、律师费等都是真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甲和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武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3年9月17日生效。因徐某甲拒不履行,杨某甲向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于2013年10月11日向徐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本案执行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于2014年1月21日支付与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的再审程序律师费15000元。被告人徐某甲与他人签订虚假转包合同,在执行期间故意隐瞒其与家人耕种160多亩承包地的事实,以此160多亩承包地转包他人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被告人徐某甲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0月24日。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2009年秋季,刘某甲、杨某甲夫妻负责投资,我负责管理,收益平分,由我和本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以我的名义承包本村村南的270亩土地,承包期是五年,2014年10月10日到期。2009年10月份,我把其中16亩多地承包给本村郑金玉,期限是五年。2010年收过麦子后,我把其中42亩地承包给本村刘某乙,其中44亩承包给本村郑某甲,期限是4年半。这三个人的承包费是一次性给付的,我当时就把这钱给刘某甲了,剩下160多亩由我和我两个儿子耕种,每个季节收过粮食后我都把卖粮食的钱还给刘某甲了。我一直按期还款,刘某甲夫妻却把我告了。判决书生效后我没有主动给过杨某甲一分钱,法院把我在武陟县种子公司的小麦款115315元和我家在谢旗营镇信用社的粮食直补款5700元都执行走了。另外,2013年12月4日刘某甲指使刘天生组织他人将我家停放在我村口农机合作社院内的四卡车玉米籽大约16万多斤强行拉走。我啥东西都没有,没有钱还他。关于160多亩地在2013年收麦之前,我和徐某才签了一个承包协议,内容是2013年秋季开始到承包期限结束由徐某才承包我的这160亩地,徐某才应该给我19万元左右的承包费。后来我大儿子徐某丁告诉我他又把这些地种了,具体咋回事,我不知道了。徐某丁经营这160亩地,所得粮食收益都是徐某丁本人的,和我没有关系。2013年12月份刘某甲抢走的玉米也是徐某丁的玉米,不是我的。2014年收的麦子,也是徐某丁的,和我无关。2013年秋季,徐某才出资在这160亩地上圈了十几亩建了羊圈,我们家人负责干活,一开始合伙,后来12月份刘某甲把我家的玉米抢走了,徐某才害怕刘某甲把羊再抢走,就不叫我合伙了,他一个人经营。我两个儿子分家了,我名下没有财产。我和杨某甲打官司,上访一共大约花有八万元钱,请律师花有25000元。 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2009年,被告人徐某甲因在本村承包土地,需要资金,就找到我和我丈夫借款,因为是亲戚关系,那段时间他一直找我丈夫,说准备在村里包地,一开始说是两家合伙包地,后来由徐某甲一家承包,我借给他钱,他也愿意,我就在2009年7月19日和2009年8月9日先后借给徐某甲现金45万元和20万元,共计65万元,徐某甲给我写有借条,约定利息2分,每年夏、秋两季各还一次利息。刚开始徐某甲还能还一部分利息和本金,到后来他不还钱了,一直到我去法院起诉他,他还欠我本金371836元,利息76903元。2013年8月12日经法院判决后,徐某甲还是不还我钱,我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局于2013年10月18日冻结徐某甲在武陟县种子公司的债权115315元,将此款划至我的账户。2013年12月份我自己将徐某甲的10万余斤玉米卖掉,每斤1.06元,共10万5千元;2013年12月12日执行局扣划徐某甲妻子贺海英在谢旗营信用社的存款5700元,转至我的账户。到现在徐某甲还欠我222724元未还。 |